用人单位无需为长期请事假的员工交社保?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9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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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需为长期请事假的员工交社保?


案件简介

2011年9月张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是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张某在工作期间请假10个月(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共8个月,2013年11月至12月,共2个月),休产假4个月(2013年7月至10月)。2013年11月张某向公司出具书面申请,内容为“因本人需要在家带宝宝无法上班,申请把保险停止”。2013年12月,公司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张某缴纳社保至2013年12月。

在张某请假期间,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社保费用共6946.08元,其中个人应承担1816.24元,2013年11月至12月社保费用为1890元,其中个人应承担482元。上述费用均由公司缴纳,现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该部分社保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