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6日       来源:石门县政府网      阅读:263次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县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

二、适用对象: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暂不包括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

三、征收范围: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均按1.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石门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